[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4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4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撤销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听证告知公告(渝沙市监不撤听告字(2025)0010号)
所有与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
由本局调查的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注销登记事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本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其中《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谢春智和阳小龙进行了签字确认。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了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另查明,谢春智和阳小龙作为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在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于2022年6月23日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作出虚假承诺,又为了避免被追加为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撤销原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我局认为,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合法有效,该简易注销登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故,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决定。
所有与重庆宜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对于上述处理结果,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诉、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23-61760830 联系人:费涛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