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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1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04-14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李坤梅)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渝沙坪坝市监罚送告〔2023〕03


李坤梅:

    本局于2023311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市监处罚〔20233号), 内容是: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销售假药。

    你店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物品草本伟哥2盒,德国小钢炮1盒,

2、罚款20000元。

你店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处罚到人的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元,

2、终身禁止当事人李坤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你店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罚款5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 沙市监处罚2023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曾小伟 王功锐 联系电话:023-61736983

联系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下街农贸市场青木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4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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