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60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60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2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647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艺文餐厅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三百梯一号
经营者:殷明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AC9WWT31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调料台上发现还在使用的1袋花椒面(已开封使用)已过保质期,该产品与其他合格原料放在一起。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0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7日从江北区凡人有喜食品经营部购进花椒面(产品名称:花椒面,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24年9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1袋,单价4元/袋。购进后放在厨房调料台上烹饪时作为调料使用。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继续将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存放在厨房调料台上使用。2025年10月2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时,该花椒面(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23天。上述过期食品共计1袋货值金额4元,因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未单独计费,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供货方资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本案查获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0日以上不足1个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 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依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以上裁量因素,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综上,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花椒面1袋,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据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