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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5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55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574号)

当事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骏摩托车配件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BLW20T

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兰美路13号4栋附37号

负责人:蔡国柱

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石梯沟组250号附2号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18Z和TDR119Z)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检。抽样时,现场有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18Z)10台和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119Z)9台。抽样人员抽取各1辆作为检样,并未带走样品,样品存放在当事人仓储地。2025年7月25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SYJDCJB251019和NO.SYJDCJB25101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我局工作人员于当日对存放的样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于2025年8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从无锡赛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960元/辆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118Z)10辆,以1099元/辆的价格购进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R119Z)9辆。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存放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村石梯沟组250号附2号仓储进行销售。TDT118Z型号销售价格1200元/辆、TDR119Z型号销售价格1600元/辆。2025年7月2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随机抽样并送检。2025年7月25日,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SYJDCJB251019和NO.SYJDCJB25101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将除检验样品外的上述电动自行车退回了生产企业。

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6400元(TDT118Z:10辆×1200元/辆=12000元;TDR119Z:9辆×1600元/辆=1440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接收单、购货截图、重庆市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第三组:召回通知书、接收单、退货通知书、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本案涉及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接受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日以内,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属于初次违法。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2.处低于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7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10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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