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7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7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497号)
当事人:重庆甫俊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0378918U
住 所(住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长五间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坤勇
2025年7月7 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亮证,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村长五间社的重庆甫俊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37048202410801)正在被使用,该叉车的车钥匙处于钥匙孔内。当事人不能出示上述叉车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用上述叉车,消除安全隐患。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上述叉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4日,因申请检验机构办理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解除强制措施。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和取证,于2025年8月2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摩托车配件、机械配件、汽车零部件加工及销售工作,2025年5月,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二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37048202410801) 一台,于2025年5月开始,将该叉车用于该公司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中转运货物。至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7日现场检验时,当事人在上述叉车在未经登记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情况下, 一直使用该叉车在经营场所内转运货物,直至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叉车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理应使用检定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上述叉车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经定期检验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1台、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为2个月,当事人积极配合。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25 七、特种设备类违法行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裁量因素: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特种设备台数1台,计0.1分;两年内同类违法行为次数(包含本次),记1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告知前经当事人主动申请检验,且全部合格的,计0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计0.2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1.7分)=3.3分。
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9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