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8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8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1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3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415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宋大炮老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DM8QXR64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况家坝组临1号附7号
经营者:宋伟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况家坝组临1号附7号的沙坪坝区宋大炮老火锅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厨房操作区厨房货架上方有一个装着调料的筐子,里面有1瓶已开盖大约剩余1/20的“木瓜蛋白酶”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20240510,保质期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与其他已开封使用的调味料混放在厨房操作区摆放调味料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木瓜蛋白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5年7月1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取证,此案于2025年7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成立,2025年6月14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青木关镇青木湖村况家坝组临1号附7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于2024年8月购进“木瓜蛋白酶”食品添加剂1瓶(生产日期 2024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65元/瓶,放置于厨房操作区摆放调味料处,主要用于鸭肠的腌制。
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操作区摆放调味品处,发现已开封上述“木瓜蛋白酶”食品添加剂(剩余1/20瓶),已超过保质期1月以上。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与其他已开封使用的合格食品混放在厨房操作区摆放调味料处。因当事人用上述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时未做使用记录,无法查证上述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后使用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按购进价计算65元(1瓶*65元/瓶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及过期产品照片,询问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菜单,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仅65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版)总则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无社会影响。对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综合判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裁量等级,综上,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木瓜蛋白酶”食品添加剂1瓶(生产日期 2024年5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