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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2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2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223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鑫业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TM8G6C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光能市场D区配件33号

经营者:姚晓锡

2025年3月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DTC”注册商标权利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举报,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与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沙坪坝区鑫业五金店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的销售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DTC”标识的铰链待售,经商标权利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其“DT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铰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3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主要从事五金产品批发零售。2024年9月起,当事人陆续从五金市场上自行购进连体阻尼铰,购进时未查看对方营业执照,也没有留存相关票据,不能说明提供者,购进连体阻尼铰后未使用电脑管理进销台账,无法查到具体的购进数量。2025年3月5日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仓库中销售的连体阻尼铰情况如下:(1)B80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型号直臂,库存有504个;(2)B80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型号中曲,库存有422个;(3)B80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型号大曲,库存有230个;(4)C85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型号直臂,库存有608个;(5)C85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型号中曲,库存有744个;(6)C85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型号大曲,库存有368个。这6种规格型号连体阻尼铰的包装和产品上都标有DTC标识,其中B80系列连体阻尼铰销售价均为2.5元/个,C85系列连体阻尼铰销售价均为2.3元/个。上述尚未销售的6种共2876个连体阻尼铰被依法扣押。

2025年3月5日,经DTC商标权利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上述6种规格型号的共2876个连体阻尼铰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DTC)专用权的商品。

现查明,“DTC”商标是顺德市东泰金属制品厂于1998年6月21日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18489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含金属铰链等,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8年6月21日至2008年6月20日。2008年3月5日,该商标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6月20日。2017年10月20日,该商标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后该商标又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按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6846元,因已销售的产品无法鉴别其真伪,不计算为违法经营额,故本案的违法经营额为684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现场笔录、侵权商品的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数量、金额的事实。

第三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权利人的产品辨识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商标系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30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DTC商标是经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查获的6种型号共2876个连体阻尼铰上标有“DTC标识,经鉴定为侵犯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DTC)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查获违法商品300件以上,没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减轻”裁量等级,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下列侵权连体阻尼铰,(1)直臂B80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504个;(2)中曲B80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422个;(3)大曲B80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230个;(4)直臂C85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608个;(5)中曲C85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744个;(6)大曲C85系列110度连体阻尼铰有368个。

2、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收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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