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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188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二姐姐酒水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DJ7EQJ5M

    经营者:段荣龙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海路63号

2025年1月1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海路63号的沙坪坝区二姐姐酒水批发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有待售的食品:1.猪肉韭菜灌汤水饺2袋,其包装上标注有:品名:猪肉韭菜灌汤水饺,净含量:455克/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标于包装袋正面或封口处(包装袋正面印有“20240112”字样);2.猪肉白菜灌汤水饺3袋,其包装上标注有:品名:猪肉白菜灌汤水饺,净含量:455克/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标于包装袋正面或封口处(包装袋正面印有“20230901”字样)等信息。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涉案过期水饺予以扣押。2025年1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龙海路63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5月中旬,当事人从一名上门的推销员手中购进了“猪肉韭菜灌汤水饺”和“猪肉白菜灌汤水饺”各20袋,以7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具体购买价格当事人称已记不清。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冰柜内查获“猪肉韭菜灌汤水饺”2袋,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猪肉白菜灌汤水饺”3袋,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两种水饺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上述水饺时未收集推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票据,未做进货查验记录。现市场上同型号“猪肉韭菜灌汤水饺”、“猪肉白菜灌汤水饺”当事人购进价格均为5元/袋,销售价格均为7元/袋。故上述涉案水饺货值金额为35元(7元/袋x2袋+7元/袋x3袋=35元)。上述涉案水饺过期后,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是否向消费者销售已无处考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场所为农村地区,整体经济发展不高,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猪肉韭菜灌汤水饺(455克)2袋、猪肉白菜灌汤水饺(455克)3袋;

2.罚款5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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