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5〕21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贰肆餐饮食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106MAD2JN957Y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号4楼(自主承诺)
经营者: 黎 涛
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1号4楼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厨房操作间的冰柜内和货架上发现2种食品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均与其他合格食品存放在一起。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2024年12月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0月20日,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外店招“大草原烤羊”,主要通过美团在网络上从事烤羊及柴火鸡销售。经营场所面积约1400㎡,有31张餐桌,可同时容纳300余人就餐,有工作人员7名。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君逸食品经营部购进“和味牛腩”(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08/23,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广东思味园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SB/T 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78400561)1件共20包,购进单价30.5元/包;2023年10月31日从江北区王运军副食品经营部购进“植物淡奶”(净含量/规格:410克,产品批号:31821126,生产日期:20230701,保质期至:20240630,生产商:青岛雀巢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Q/02QQC0005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7028510660)1件共计48个,购进单价7.18元/个。上述食品通过验收合格后分别放置于厨房的冰柜内和货架上用于加工制作牛肉系列菜品的原材料和羊肉汤锅时添加的调料进行使用。
截至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冰柜内存放的食品原料“和味牛腩”1袋(已开封使用)、货架上存放的“植物淡奶”1个(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食品作为加工制作食品的原材料,未单独进行收费,货值金额按照购进单价计算共计37.68元(30.5+7.1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送货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菜品。当事人使用制作菜品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项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虽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但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综合上述因素,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减轻裁量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低于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 10 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和味牛腩”1袋、“植物淡奶”1个;
2、罚款8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