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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59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罚〔 2024 〕703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鑫洋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DKB2L40U

经营者姓名:胡定英

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北路50号附35号   

2024年9月1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虎润牌泳装(生产商义乌市虎润制衣厂)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样数量3件,备样数量1件。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2024年9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4-51EC090985,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案件于2024年11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6日从义乌市虎润制衣厂以25元/件的价格购进虎润牌泳装9件,在美团网络店铺以58元/件的价格销售。至2024年9月1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有8件未销售,抽样基数8件,检样数量3件,备样数量1件(封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按价格58元/件付费,销售金额174元。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收到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No:2024-51EC090985,检验结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 73013-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动动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年09月26日”。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5件(含备样1件)未销售,执法人员对虎润牌泳装5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检验报告》No:2024-51EC09098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编号:[2024]31425、《异议申请注意事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No:2024-51EC090985后未提出异议。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在2024年8月有朋友拿走1件,未付费;2024年9月18日抽查销售3件,价格58元/件,销售金额174元,有5件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销售金额174元(58×3=174),获利99元。上述批次虎润牌泳装货值金额522元(58×9=52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522元,违法所得9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资格;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51EC090985、《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31425、送达回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供货商义乌市虎润制衣厂的营业执照和发货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涉案产品用于抽检并未对外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经综合判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一般处罚裁量等级,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虎润牌泳装5件;2.没收违法所得99元;3.罚款104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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