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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38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7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496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496号

当事人:重庆沙坪坝淳仁堂中医门诊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1PF0G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私营)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7号  

投资人:林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中医科: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Ⅰ类、Ⅱ类医疗器械(以上项目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按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核定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7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3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销售药品的斗柜内发现2种药品生虫。上述药品具体情况为:1、橘核,生产厂家:河北楚风药品有限公司,产地:湖北,生产批号:B22081901-01,生产日期:20220819,规格:统,净重:0.52kg2、人参,生产厂家: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产地:吉林,生产批号:181101,生产日期:2018年10月6日,规格:净制/35支,重量:1kg/袋。上述药品均与其他合格品存放在一起,且无不合格品标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相关主体资质。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1日、2023年6月12日从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优草汇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橘核1kg、人参1kg,上述药品的购进单价分别为橘核22元/kg、人参220元/kg。当事人将上述药品购进验收合格后放置于库房,因销售、使用区的斗柜内相应药品缺少,当事人从库房把上述2种药品拿出来,将同一批次的药品包装袋拆开后倒置于相对应品名的斗柜内,并把产品合格证标签用凤尾夹夹在斗柜边沿,用于配药使用和零售。销售、使用单价分别为橘核20元/kg、人参250元/kg。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中药销售区的斗柜内剩余上述橘核0.52kg、人参1kg未售出。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品已生虫,并仍与其他合格产品一起放置于药品销售区的斗柜内进行销售、使用,且在产品包装及斗柜上未标注“不合格品”的标识。经核实,上述2种已生虫的药品共计货值金额260.4元(0.52*20+1*250)。因无法核实上述2种药品生虫的具体时间,生虫后是否继续销售无法确认,故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销售单、销售系统相关产品数据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有销售生虫药品的行为。

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沙坪坝市监罚告字(2023)500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销售、使用合格的药品。要定期检查和清理是否存在近效期、生虫、感官异常的药品。当事人销售、使用的药品已生虫,但未及时清理处理,仍放置于销售区域继续销售、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检查、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和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所涉药品是由于未及时清理造成,并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综合上述因素,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减轻裁量等级。综上,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未售出的生虫的药品橘核0.52kg、人参1kg;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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