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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3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443号)

当事人:重庆群名大药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MA612KU3XT

类  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莉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130号附69号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130号附6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摆放药品的销售货架上发现5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进行销售。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2023年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经营、保健品销售、药品零售业务的有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2日购进枸橼酸喷托维林片(规格:100片/瓶,生产批号:200108,生产日期:2020.01.17,有效期至:2022.12,国药准字H41024201,生产商: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5瓶,购进单价:6.7元/瓶,购进金额:33.5元。2020年09月30日购进消渴丸(规格:30克(120丸),生产批号:A01681,生产日期:20200428,有效期至:2023.03,国药准字Z44020045,生产商: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3瓶,购进单价:18.2元/瓶,购进金额:54.6元。2020年10月10日购进妇科调经片(规格:80片/瓶,生产批号:200601,生产日期:20.06.08有效期至:2022.05,国药准字:Z20073190,生产商:湖北诺得制药有限公司)2瓶,购进单价:3.6元/瓶,购进金额:7.2元。以上3种药品的供货商均为重庆固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6月购进谷维素片(规格:100片,生产批号:200308,生产日期:20200328,有效期至:202202,国药准字H41022837,生产商: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1瓶,购进单价:11元/瓶,购进金额:11元。2021月03月30日购进妇炎康片(规格:100片/瓶,生产批号:ZAG2110,有效期至:2022.11,国药准字:Z20103007,生产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瓶,购进单价:5.29元/瓶,购进金额52.9元,以上2种药品的供货商均为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5种药品的购进金额合计159.2元。通过入库验收后摆放在营业场所进行销售。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的药品货架进行销售。至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剩余情况是: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过期时间164天,销售单价:11元/瓶,货值金额:33元。消渴丸1瓶,过期时间74天,销售单价:19.8元/瓶,货值金额:19.8元。妇科调经片1瓶,过期时间14天,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2元。谷维素片1瓶,过期时间104天,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2元; 妇炎康片1瓶,过期时间194天,销售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15元;上述5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合计91.8元。上述5种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提取的进货票据、标价签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零售药房应当销售合格的药品。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无使用记录,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裁量基准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到 10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药品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消渴丸1瓶、妇科调经片1瓶、谷维素片1瓶、妇炎康片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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