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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1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坪坝区鑫云著餐饮店)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3〕138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鑫云著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0X2NN8H

类  型:个体工商户

营业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105号附129号2-13

负责人:成守芳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依法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105号附129号2-13的沙坪坝区鑫云著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酒水柜台上发现待售的4罐250毫升的红牛饮品(生产日期:20210516,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21115),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3年3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于2023年3月29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4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登记注册,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15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永祥路105号附129号2-13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肉类冷食),自制饮品制售(含鲜榨饮品、含生鲜乳饮品)等活动。2022年5月1日,当事人从沙坪坝区谭尧书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JF9M5MA)购进2件(24罐/件)红牛,进购价为120元/件(5元/罐),以8元/罐的售价在经营场所待售。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酒水柜台上当场查获4罐250毫升超过食品保质期的红牛饮品(生产日期:20210516,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21115),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出具了执法文书,并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4罐超过保质期的红牛饮品进行了扣押。因为疫情和当事人收银电脑故障,无法查询2022年11月15日至检查当日(3月13日)红牛饮品销售记录,只能查询2023年2月1日至检查当日红牛饮品的销售记录,这期间共计销售1罐红牛饮品,无证据表明其为过期红牛饮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红牛货值金额为32元(8元/罐×4罐=32元),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2. 现场取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的超过食品保质期的4罐红牛饮品、当事人提供的进销票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真整改,且涉案物品的数量、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3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且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作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没有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其他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牛饮品(生产日期:20210516,保质期18个月,保质期至20221115)4罐;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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