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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1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坪坝区美椰美美发店)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102号

当事人沙坪坝区美椰美美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YHPD4W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 骋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华宇广场32-2号

202302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华宇广场32-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配色区检查时,发现4种洗护用品超过使用期限,以上4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均与其他合格化妆品存放在一起。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3年02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涉案化妆品予以扣押,2023年0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02月23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为从事美发经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需要,2019年2月15日从武汉意鑫美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化妆品①菲灵染发膏(浅铜棕色,净含量:100ml,型号:7-41,生产日期:20190307,有效期:3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17,生产商: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和②菲灵染发膏(深棕红色,净含量:100ml,型号:55-45,生产日期:20191125,有效期:3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沪妆20160017,生产商:上海汇魅化妆品有限公司)各2支,购进单价:15元/支,购进金额60元。2020年9月15日,从武汉市飞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化妆品③亮妍染发膏(薄藤,褐色,净含量:100ml,产品批号:8J669152,限期使用日期:2022/04/1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79,生产商:吴江兴博隆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和④亮妍染发膏(珊瑚,净含量:100ml,产品批号:JWJG0901限期使用日期:2022/10/09,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79,生产商:吴江兴博隆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各1支,购进单价:10元/支,购进金额20元。购进金额合计80元。通过验收后存放在经营场所配色区备用。

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对使用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超过使用期限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使用。至2023年02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剩余情况是:菲灵染发膏(浅铜棕色)2支,超过使用期限330天;菲灵染发膏(深棕红色)2支,超过使用期限80天;亮妍染发膏(薄藤,褐色)1支,超过使用期限300天;亮妍染发膏(珊瑚)1支,超过使用期限126天。上述4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80元。因未发现上述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的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购进票据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使用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03月01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从事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合格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仍存放在经营场所备用,存在较小风险,但社会影响轻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裁量等级,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菲灵染发膏(浅铜棕色)2支、菲灵染发膏(深棕红色)2支、亮妍染发膏(薄藤,褐色)1支、亮妍染发膏(珊瑚)1支。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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