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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2-005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2-005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6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坪坝区侯永秀中医综合诊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沙坪坝市监经处字2022252


当事人:沙坪坝区侯永秀中医综合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00106MAAC14R39F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小龙坎正街236

经营者:侯永秀

20221010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街道小龙坎正街236沙坪坝区侯永秀中医综合诊所诊疗。该诊所诊疗处的墙壁上设置了收费公示牌,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收费情况,查阅了收费票据,复印了部分票据,并对公示牌进行了拍照取证。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勘察了该诊所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经营现场进行了录像和拍照打印,提取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后续制作了询问笔录等。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202210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于2022101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1109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诊疗服务,2021114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其诊疗处的墙壁上悬挂了《项目价格表》,公示项目中,中频15元每20221月以来,当事人在诊疗服务中实际收取费用为中频20元每,共37组应收金额555元,实收金额为728.82元,多收金额173.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 

2、现场公示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目表》照片打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应当收费的标准;

3、收费票据复印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中频公示的收费标准外收取患者中频费用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1019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沙坪坝市监告字〔202254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同时,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下过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患者多付的费用。当事人在限期退款期限内未退还患者多付费用,违法所得认定为173.8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诊疗服务活动中,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当事人开展肌肉注射服务时,在公示的肌肉注射收费标准外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年,违法所得金额较少,能够积极整改,无社会影响综合上述裁量因素,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符合“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限期未退还患者多付的价款173.82元;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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