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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09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5年09月11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排查:原因为豇豆疑似种植过程中人为原因操作不当。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更换供货商;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3、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涉案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系种植过程中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当事人造成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时查验并收集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快检报告,索取了有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进货凭证;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特定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当事人已立即自行改正,更换了供货商;经查询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智慧执法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发现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系两年内第二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不予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沙坪坝区梓然美蛙鱼餐厅的餐盘(消毒日期:2025年10月28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梓然美蛙鱼餐厅的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4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抽检的餐盘是作为顾客用餐时的渣盘使用,未按直接接触食品的餐具进行彻底冲洗,造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所有餐具彻底冲洗干净再用消毒柜消毒,提供给顾客使用,保证食品安全。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成。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依法进行简易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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