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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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小秀副食店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小秀副食店销售的“红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全面召回该批次问题红薯,并销毁或处理不合格产品。二是加强供应商管理,终止与不合格供应商合作,重新建立供应商审核机制(包括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三是强化员工培训,组织全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红薯,毒死蜱、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500元。
二、沙坪坝区汉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妃子笑荔枝和夏威夷木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日和6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罗公祖制餐饮店经营的酸辣粉(半成品),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制售日期:2025-06-19。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具体原因不明,推测是购进的制作酸辣粉的原料铝的残留量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更换原料供应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残留量超标的酸辣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300元。
三、沙坪坝区陈昌贵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陈昌贵农副产品配送中心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茄子,其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土壤污染、工业污染和污水灌溉或劣质的含镉的除草剂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中旬,因当事人经营所在的农贸市场已停业,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领导审批同意,中止案件调查。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恢复案件调查。
四、沙坪坝区汉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妃子笑荔枝和夏威夷木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日和6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家湾农贸市场贺绍君经营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葱,其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系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中旬,因当事人经营所在的农贸市场已停业,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领导审批同意,中止案件调查。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恢复案件调查。
五、陈家湾农贸市场罗念经营的红薯(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家湾农贸市场罗念经营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甘薯),其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中旬,因当事人经营所在的农贸市场已停业,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领导审批同意,中止案件调查。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恢复案件调查。
六、陈家湾农贸市场唐利经营的红薯(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家湾农贸市场唐利经营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薯(甘薯),其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中旬,因当事人经营所在的农贸市场已停业,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领导审批同意,中止案件调查。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恢复案件调查。
七、沙坪坝区小秀副食店销售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小秀副食店销售的“红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系种植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全面召回该批次问题红薯,并销毁或处理不合格产品;加强供应商管理,终止与不格供应商合作,重新建立供应商审核机制;强化全员员工培训。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500元。
八、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经营的“沙地红薯(甘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经营的“沙地红薯(甘薯)”,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经营的“沙地红薯(甘薯)”,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0a区010号周福国处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0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沙地红薯(甘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沙地红薯(甘薯)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九、沙坪坝区王二娃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沙地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王二娃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沙地蜜薯”,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王二娃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沙地蜜薯”,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2区013号杨永辉处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9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沙地蜜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沙地蜜薯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