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心诚饭庄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心诚饭庄经营的“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卡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坪坝区心诚饭庄经营的“黄豆芽”,从沙坪坝区陈瑶豆制品店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黄豆芽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