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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4
[ 成文日期 ] 2025-09-2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陈盈含海鲜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陈盈含海鲜经营部经营的“牛蛙”,其中氟笨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6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坪坝区陈盈含海鲜经营部经营的“牛蛙”,从重庆三亚湾水产市场在渝北区韩大姐水产品经营部购进,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3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牛蛙时查验了供应商质资,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64元;2.罚款2000元。

二、沙坪坝区汉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妃子笑荔枝和夏威夷木瓜购进日期:2025年6月2日和6月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汉银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妃子笑荔枝和夏威夷木瓜,其中妃子笑荔枝吡唑醚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2;夏威夷木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61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的。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供应商的农残报告,严格筛选供应商和生产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71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妃子笑荔枝和夏威夷木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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