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45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1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1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德玛生活超市补红恩销售的小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德玛生活超市补红恩销售的小葱,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因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起停止经营活动,本局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过程中土壤原因。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今后如果经营农产品,更换供货商,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立即自行改正,停止经营,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不予处罚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武隆苕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家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的“武隆苕皮”,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5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武隆苕皮”从重庆渝味湘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不合格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武隆苕皮,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已未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武隆苕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上述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减轻的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161.28元;2、没收不合格武隆苕皮13.7kg;3、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沙坪坝区刘坚餐饮店经营的“脆爽黄瓜(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刘坚餐饮店经营的“脆爽黄瓜(香辣味)”,其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3月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该批次“脆爽黄瓜(香辣味)”从江北区陈云钦食品经营部采购,不合格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脆爽黄瓜(香辣味),对其他食用农产品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该经营主体已未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脆爽黄瓜(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上述情节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减轻的裁量基准。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生产日期:2025-05-07)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老街陈建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其中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5年5月7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供货商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进行存储。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进货管理,进货时要求提供同批次第三方检验报告,做到来源可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超标的重庆怪味胡豆(牛肉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只有216元,数额很小,该批次产品除了12罐用于抽检外,其余28罐均未售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且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当事人在同一年内无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其他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