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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发布日期 ] 2025-08-1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37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3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张立副食店经营小台芒(食品名称: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4月2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张立副食店生产经营的小台芒,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疑似种植环节农残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停止经营小台芒食品,对其他水果进行购进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对质量进行把关,对储存条件进行规范。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副产品小台芒时间不足10日,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减轻”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2元;2.罚款:3000

二、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的“沙地蜜薯(购进日期:2025-04-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汇泰生活超市的“沙地蜜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

沙坪坝区乐又乐食品超市的“沙地蜜薯(购进日期:2025-04-16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乐又乐食品超市的“沙地蜜薯”,其中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

四、沙坪坝区爱购鲜食品经营部的“A级-小台农芒果”(购进日期:2025-04-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爱购鲜食品经营部的“A级-小台农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及重庆智慧执法系统,我单位因当事人在2024年10月12日的监督抽检中有两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4-03AP100145、2024-03AP100139)于2025年1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不罚〔2025〕1号)并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此次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为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综上,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

沙坪坝区百蔬惠生鲜超市的“红薯”(购进日期:2025-04-16)

沙坪坝区百蔬惠生鲜超市的“红薯”,其中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

六、润元食品(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磁建村分公司的“沙地蜜薯”(购进日期:2025-04-17)

(一)抽检基本情况

润元食品(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磁建村分公司的“沙地蜜薯”,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4月17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殖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1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刻召回,已经立即自行改正。且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当事人未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决定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

七、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产的“加盐味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产的“加盐味精”商标椮态和图案;生产日期:20250115日;规格:2.5千克/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浙江天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产加盐味精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井当罚(2025)4-16-1号),立即停止加盐味精生产。二是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对涉事产品进行登报召回,减少社会危害。三是认真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通过会议、制度对涉事管理层、员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四是积极整改,调整生产车间布局,准备资料向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增加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8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加盐味精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T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20元;2、罚款3000元。

八、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销售的“香卤鸡翅尖”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销售的“香卤鸡翅尖”,其中“香卤鸡翅尖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0512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储运环节中保存不当。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该批次商品的调拨和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06月23日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香卤鸡翅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9.86元;2、罚款5000元。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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