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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2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2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6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复用餐饮具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景燕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景燕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大葱”,其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沙坪坝区景燕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大葱”,从双福批发市场的游摊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12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500元。

陈正荣经营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陈正荣)经营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陈正荣)经营的“龙眼”,从重庆百渝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8XK7E)采购,具体原因不明。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龙眼时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店内经营食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纠正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综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违法行为类型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免罚条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沙坪坝区张秀英水果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泰国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张秀英水果店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泰国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运输环节原因造成。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产品合格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526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7.8元;2.罚款500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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