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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4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用农产品等品类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汇鲜多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泰国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汇鲜多水果经营部销售的泰国龙眼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销售的木瓜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查,原因分别为种植环节中农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超标。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种水果的《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泰国龙眼和木瓜正在经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沙坪坝区汇鲜多水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7.1元;2.罚款3000元。

二、沙坪坝区冬荷食品经营部经营的东江蜜桔(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4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冬荷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东江蜜桔,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的。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供应商的农残报告,严格筛选供应商和生产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东江蜜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三、沙坪坝区汉银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蜜桔(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汉银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东江蜜桔,其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的。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供应商的农残报告,严格筛选供应商和生产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东江蜜桔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四、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梨树湾店销售的本地鲜青椒(购进日期:2024年9月26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梨树湾店销售的本地鲜青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9月2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造成的。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供应商的农残报告,严格筛选供应商和生产商。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该店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相关法治宣传和教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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