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2-10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旭东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旭东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上述水产品的《检验报告》(NO:A24SR0776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泥鳅经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