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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5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2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不合格食品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经营的“鲜猪肉”(购进日期:2024-07-3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经营的“鲜猪肉”,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7月30日。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养殖环节中兽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兽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经营户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33元;2、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