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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16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08 |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丰丰面庄销售的湿面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湿面经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0日,时间较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涉案财物货值较少,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无社会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上述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减轻处罚等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