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36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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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9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9 |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沙坪坝区三桃源食品超市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沙坪坝区三桃源食品超市经营的方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三桃源食品超市经营的方竹笋(购进日期:2023-3-28),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购进日期:2023-5-10),其中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和5月31日,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376ZX)和(No: A23SG04068)送达当事人,并督促该单位公告召回该批次方竹笋和豇豆。该单位于2023年6月1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和5月31日,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376ZX)和(No: A23SG0406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6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10日以上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91.8元。
2. 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484号)。
二、沙坪坝区青东食品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青东食品超市经营的精品香蕉(购进日期:2023-4-24),其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泥老姜(购进日期:2023-4-25),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5月18日和5月25日,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104ZX)和(No:SBJ23500000341730105ZX)送达当事人,并督促该单位公告召回该批次精品香蕉和泥老姜。该单位于2023年4月25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5月18日和5月25日,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0104ZX)和(No:SBJ23500000341730105ZX)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6月0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针对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
2. 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1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448号),于2023年8月7日将该批次精品香蕉供货商郝淑琴和泥老姜供货商陈刚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经营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客汇聚超市经营的海南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2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种植过程产生农药使用超标。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对供应商加大抽检力度,要求提供本产品的抽检报告。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童家桥(磁器口)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年8月9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海南香蕉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海南香蕉、购进日期:2023-05-23)进行监督抽验,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3年5月23日抽验基数共计60公斤,样品数量3.687公斤;检验报告书编号NO: A23SG05113),检测结果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送达了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以83元/件(15公斤/件)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付承波处(经营者:付承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N8G7X4;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兰花小区697号)购进4件海南香蕉,共计:60公斤,购进金额:332元。其中抽样人员以9.98元/公斤的价格,于2023年5月23日购样3.687公斤(抽样基数60公斤)。上述涉案不合格海南香蕉食用农产品共计60公斤,销售价格为9.98元/公斤,货值共计598.8元(9.98元/公斤*60公斤=598.8元),销售收入546.96元(9.98元/公斤*54.8公斤=546.96元,存在损耗5.2公斤),违法所得546.9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南香蕉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7日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6.96元;2、处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