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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2-005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发布日期 ] 2022-11-0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2-005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07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一家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次茶叶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一)重庆润清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1.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重庆润清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农药残留超标的茶叶原料购进来自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三露春茶厂,购进数量分别为20。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茶叶已全部生产和销售完毕。

2.生产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报刊发出召回公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茶叶的经营者发布召回通知。因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数量较少,且消费顾客的不确定性,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茶叶。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杜绝生产不合格茶叶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三露春茶厂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本线索并请求协助调查。

    (二)沙坪坝区火热辣串串香餐饮店经营的鸭血

1.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2022318日向沙坪坝区火热辣串串香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沙坪坝区梨树湾黄坤全血旺加工厂,购进数量为4公斤。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召回通知。因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且食用农产品消费日期较短,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331日对供货商沙坪坝区梨树湾黄坤全血旺加工厂所加工的鲜血旺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

(三)沙坪坝区渝聚福堂火锅店经营的冷锅鸭血

1.监管部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2022318日向沙坪坝区渝聚福堂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刘小中(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附1层蔬菜63号),购进数量为3公斤。至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经营企业控制不合格食品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召回通知。因距离销售完毕时间较长,且食用农产品消费日期较短,故未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

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已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330日对供货商刘小中(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附1层蔬菜63号)所经销的鲜血旺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合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一)重庆润清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1.抽检基本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春绿(绿茶)(规格型号:250/袋)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52日;生产数量:40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的春绿(绿茶)(规格型号:250/袋)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只属于茶叶分装类生产企业,茶叶原料来自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三露春茶厂,导致农药残留超标原因来自于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三露春茶厂的该批次茶叶原材料。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并督促该企业建立完善茶叶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企业于202291日建立了完善的茶叶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823日将《检验报告》(No: 2022-03SP071106)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申请复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2922日出具复检《检验报告》(NoA22SF00092号),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该项目初验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 当事人于20221010日将该复检报告递交给我局。,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货值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生产上述茶叶,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未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2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02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2) 539号),于20221012日将该批次茶叶原材料供货商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三露春茶厂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沙坪坝区火热辣串串香餐饮店经营的鸭血

1.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火热辣串串香餐饮店经营的鸭血,其中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38日。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318日将《检验报告》(No:A22SR00625)送达该企业,并督促该企业公告召回该批次青椒,并督促该企业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企业于202241日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318日将《检验报告》(No:A22SR0062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于2022325日将案件移送沙坪坝区公安分(渝沙坪坝市监覃案移[2022]032101号),2022327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复函称“涉嫌犯罪目标对象不明确,也无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暂不够刑事立案条件,建议行政处罚”。20223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的鲜猪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的食品时间不长,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2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2335号)。

    (三)沙坪坝区渝聚福堂火锅店经营的冷锅鸭血

1.抽检基本情况沙坪坝区渝聚福堂火锅店经营的冷锅鸭血,其中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38日。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318日将《检验报告》(No:A22SR00624)送达该企业,并督促该企业公告召回该批次青椒,并督促该企业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企业于202241日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318日将《检验报告》(No:A22SR0062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我局于2022325日将案件移送沙坪坝区公安分(渝沙坪坝市监覃案移[2022]032101号),2022327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复函称“涉嫌犯罪目标对象不明确,也无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暂不够刑事立案条件,建议行政处罚”。20223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的鲜猪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甲醛项目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的食品时间不长,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 罚款2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613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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