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1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3 |
重庆市沙坪坝区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6L,其中3L作为检验样品,3L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闪点(闭口) |
GB 19147-2016 |
GB/T 261-2021 |
2 |
灰分 |
GB 19147-2016 |
GB/T 508-1985 |
3 |
硫含量 |
GB 19147-2016 |
SH/T 0689-2000 |
4 |
10%蒸余物残炭 |
GB 19147-2016 |
GB/T 17144-2021 |
5 |
十六烷值 |
GB 19147-2016 |
GB/T 386-2021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