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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3号)

日期:2024-11-29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不合格食品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西双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野山椒”(购进日期:2024-08-05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西双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野山椒”,其中噻虫胺项目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85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过程中产生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人员进货查验业务培训。2、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可以溯源。3、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资质才进行合作。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18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野山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06元;2、罚款10000元。

二、邱东华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4-08-19)

(一)抽检基本情况

邱东华销售的“芹菜”,其中苯醚甲环唑、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0819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为种植环节中农药使用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进货时查验农产品的农残检验合格报告;2、加强进货管理,做到来源可查;3、暂停了此商品的售卖。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日,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5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无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54元。2. 罚款300元。

三、沙坪坝区刘青生活超市经营的“带头泥巴仔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刘青生活超市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头泥巴仔姜”,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年8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排查,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的土壤铅超标。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进货前查验供应商的农残和重金属报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26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带头泥巴仔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82元;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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