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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17

    一、重庆市某县2家商砼生产企业垄断协议案

    20144月,重庆A建材有限公司和重庆B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联营协议,其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通过固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市场,使建筑企业失去对商砼的议价权和选择权,侵害了某县区域内建筑企业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行为。2021615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重庆B混凝土有限公司罚款1097.956万元,对重庆A建材有限公司罚款1214.92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219日,陈某注册“baidu.mx”域名并以此搭建“简单搜索”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其行为侵害了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享有的第5916520号“baidu”及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4民初12号判决,陈某赔付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法治日报》刊登道歉声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2241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某公司及谭某自201712月至20197月分别开设搭建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金招代刷网”“全媒体代刷网”“搜篆客”和“企鹅代商网”等网站,通过其运营的上述网站,接受客户委托刷量订单,并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从事刷量服务的其他网络平台营运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针对腾讯公司网站或者其他运营商网站的产品或服务,虚假提高受托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从而获取接受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以两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05民初3618号判决,某某公司及谭某停止在其主办网站上针对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腾讯科技公司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同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重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销售玉器等旅游商品过程中,为招揽客源,争取交易机会,于2020615日、93日,以相同内容的格式合同分别与重庆A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两路口分公司、重庆C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营销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旅行社向当事人提供产品定位包装、品牌宣传、推广营销等意见和建议等营销服务,还同时约定营销推广成果以旅行社组织游客到当事人处参观人数计算,当事人按10/人向旅行社支付费用,年底结算。上述三个旅行社并未向当事人提供产品定位包装、品牌宣传、推广营销等意见和建议等营销服务,而是利用为旅游团制定旅游参观线路的业务便利,将当事人的玉器卖场纳入旅游团的游览线路,组织游客到当事人处游览购买玉器商品。截至20201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通过上述三个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共计销售玉器商品142133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向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贿赂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某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20206月以来,在销售产品Revise眼镜及开展配套复训服务中,在产品外包装标注“瞳仁堂 护目天使 专注于青少年眼部健康近视防控”字样,且在其办公场所墙上的展板标明“两天矫正视力,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近视矫正”“矫正案例,【瞳仁堂 护目天使】视力矫正技术从2019年以来帮助超过3000名青少年矫正视力,摘掉眼镜视力达到5.0以上占绝大多数”“8-16岁青少年600度以内两天矫正视力”等宣传用语。经查实,当事人所销售的Revise眼镜属于3D虚拟现实眼镜,配套复训服务并非用于治疗近视,不能达到治疗近视效果,Revise眼镜的购进成本价大约为126/副,当事人对外销售Revise眼镜及配套复训视频的市场价为9968/套,从202061日至2021331日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以及复训服务的金额高达1485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216月,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0万元。

    六、渝中区某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01010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大众点评上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店电子菜单中含有“蝴蝶长江花鲢”“长江黄辣丁”等菜品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为了招揽生意吸引顾客,将采购自成都某水产品养殖公司的养殖鱼在电子菜单中宣传为“蝴蝶长江花鲢”“长江黄辣丁”,在其实体店内纸质菜单上宣传为“江河花鲢”“江河黄辣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012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重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2021321日起,独立负责某邮轮“水上都市游”项目策划及运营管理。当事人在向游客推广其经营的“水上都市游”项目时,在宣传单、微信公众号以及船票上印均有“游两江四岸 赏都市风光”等图文内容,该宣传内容与其不能行驶至嘉陵江沿线的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实现游两江四岸的目的,多次引发游客投诉。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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