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130 | [ 发文字号 ] | 荣市监函〔2023〕11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3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4号建议 的复函
田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我区住宅楼内商业经营活动的建议》(第174号)收悉。经与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住宅楼内商业经营活动背景
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并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予以公布,2020年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随着国家颁发多项促进商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根据《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渝市监发〔2021〕53号),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号)等配套文件。
随着荣昌区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将居民小区内的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从事餐饮、美容、洗浴、娱乐等行业商业经营的情况日益普遍。给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房屋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非法经营、小区安全、环境噪声等问题,逐步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督管理的难点。
二、荣昌区住改商现状
(一)审批程序简化。按照少限制、多放宽、少干预、多引导的原则,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放权赋能。法律、法规对住所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擅自增设住所登记条件。同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优化登记流程,不断提升我区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度。
(二)小区住改商现象普遍。把店开在住宅楼内,对很多经营者来说是降低成本的好方法,但是也存在干扰业主正常生活,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如在住宅内从事餐饮、教育培训业务的市场主体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均应提交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地”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培训班也不符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要求。
(三)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由于监管部门对住宅内的经营活动缺乏监管手段,诸如住宅内餐馆作坊的食品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培训机构的消防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不善“跑路”带来的消费纠纷、治安纠纷逐年增多,同时因住宅的特殊性导致大多数在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但市场又有需求,故“住改商”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普遍存在,这一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四)监管存在不足。立足各监管部门职能职责,存在登记实质审查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只承担书式审查之责。在实践中,由于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物业管理不够细致规范等原因,部分“住改商”经营者未能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法定义务,而登记机关通过书式审查也很难发现,从而给后续监管留下隐患。部分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后,擅自从事禁止性的经营活动,如登记为从事行政办公的,却在销售产品;登记为管理咨询的,却在从事教育培训;还有办理的食品销售却在生产加工的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更多只能依靠投诉举报、随机抽查等方式来发现,往往由于住宅有私密性、隐蔽性等特点,监管部门时常遭遇不易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力不足、抗拒执法等各种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审批程序。一是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市场主体住所禁止性规定实行清单管理,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二是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经营地址时,要求申报人规范、准确填报地址信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对其拟作为住所的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从事涉及需许可的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地址一致。三是对于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按一般程序办理,依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占道经营许可证等)、租赁合同等材料。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申办住所登记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意见。
(二)加强住所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安全使用、租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三)做好日常监管。一是开展专项核查,由辖区市场监管所对未通过信息核验的市场主体,按照100%的比例开展专项核查。专项核查每半年开展一次,上半年开展时间为6月份,下半年开展时间为12月份,将实地核查情况(不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共享至“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同时录入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二是开展综合抽查,将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含申报时勾选无不动产证、产权证)的市场主体,按照3%的比例纳入年度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对外公示,并将抽查结果录入重庆市告知承诺系统。三是调查核实,对依职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实承诺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予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处理。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由市场监管局、教委、公安局、住建委、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参与的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住改商”市场主体监管力度。要做到各部门“住改商”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互享,情况互通,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置。对于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属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线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企业监管机构及时书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实行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时导入全市告知承诺系统,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和部门联合惩戒,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予以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针对核查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外公示。信用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市场主体按程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推动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
(六)发挥社会监督。依托“山城有信”重庆企业信用码载体,将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投诉维权电话,鼓励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违法经营市场主体、违建当事人等存在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加大查处力度,积极调解消费者在彩钢等消费方面的纠纷,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此复函已经我局杨拥军局长审签。您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孟凡露,联系电话;8106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