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2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12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0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20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
登记决定书的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8月20日依法对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渝荣市监企撤字〔2026〕004号)。因无法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及所有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回2016年3月15日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渝荣市监企撤字〔2026〕004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渝荣市监企撤字〔2026〕004号)
被许可人: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50YQXG;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分水社区一组37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权;
联系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中路二支路146号2-1;
自然人股东:何志权、陶清伟;
注册资本:2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5日;
被许可人: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51AM7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分水社区一组37号附14号;
法定代表人:陶清伟;
自然人股东:陶清伟、何志权;
注册资本:2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3月15日;
2026年1月21日,我局收到撤销登记申请书,市民何志权(身份证号码******)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董事(兼总经理)及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人、监事,市民表示自己没有与该公司有任何联系和业务来往,市民要求:撤销其名下“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董事(兼总经理),“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人、监事。收到该撤销登记申请书后,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受理了该申请,向市民何志权发出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经营主体登记(备案)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核、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陈述申辩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董事(兼总经理)为何志权,投资人、监事为陶清伟,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生活日用品、电子产品等销售;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董事为陶清伟,投资人、监事为何志权,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生活日用品、电子产品等销售。上述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均因“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被我局给予吊销的行政处罚。
通过调查上述当事人税收、社保、经营场所等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欠税记录,无荣昌区参保记录,经营场所无产权信息。2026年5月13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公告(共45日),上述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于2016年3月15日取得了设立登记。上述行为,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遗失补办记录,证明何志权身份证遗失的事实;
2.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清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房产登记的事实;
3.当事人社保信息的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无荣昌区参保记录;
4.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无在诉案件的事实;
5.税务局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未欠税的事实。
2026年7月14日,本局通过官网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另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何志权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重庆市荣昌区冲德横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涉及何志权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董事(兼总经理)备案登记;撤销重庆市荣昌区铭尼非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涉及何志权的投资人、监事备案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6份,2份送达,1份送反映人,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