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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9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广告的合规提示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医疗广告的合规提示

全区各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切实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医疗广告发布提示如下:

一、明晰医疗广告含义和界定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布医疗广告:

(一)对本机构就医环境、医疗器材等硬件设备进行带有主观色彩的推介;

(二)通过对本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诊疗流程、诊疗效果进行主观性评价或者保证性承诺等方式,对本机构进行推介;

(三)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比较;

(四)其他以推介本医疗机构为目的发布的信息。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普宣传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一)通过宣称其诊疗技术优势、硬件设备优势以及诊疗效果等,对具体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二)明示或者暗示在具体医疗机构就医将获得更好的安全性保障、疗效或者价格优惠等;

(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本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具体医疗服务;

(四)以病例或者案例方式,对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进行推介;

(五)在科普宣传的互联网页面内附加与科普宣传内容有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项目的跳转入口,或者附加科普宣传对应的医疗服务所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购买链接;

(六)存在推介具体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服务的其他情形。

二、履行医疗广告主体责任

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严守法规,不得发布违规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荒诞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十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十四)贬低他人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十五)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十六)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医疗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违规内容,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日常监测、巡查监管和专项执法,依法查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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