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1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1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涉案物品处理决定书
2024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老高速公路重庆方向入口的涉案人员曹军在高速路口办理ETC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待售的ETC无厂名厂址等任何信息,曹军现场无法说清其是哪个公司的员工,也不能提供相关证照信息,只是说帮别人销售,曹军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局对曹军待售物品ETC设备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4]47号)。
案发后,执法人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曹军,曹军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证照,也不到本局配合调查。本局于2024年5月20日在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公告》,告知涉案ETC设备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局认为,涉案当事人无证经营ETC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因涉案ETC设备在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和配合接受调查,上述ETC设备应认定为无主财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上缴涉案ETC设备,但不免除涉案ETC设备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处理决定在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