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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68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64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2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68 |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64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2 |
| [ 成文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荣昌区淘爹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64号
名称:重庆市荣昌区淘爹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7Y2A9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日期:2016-10-10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真近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销售。
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处于停产状态,生产用设施设备已被拆除,已无生产条件。随即,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一层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最右侧有烤炉12个,在烤炉下方管道有已经凝固的猪油,且有生产脆皮烤肉的痕迹。检查中还发现第一层现场有120包脆皮烤肉(制造商:重庆市荣昌区淘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许可证:SC10450022630743,生产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生产日期:2026年3月22日,净含量:200g……);50包脆皮烤五花(生产商:重庆市荣昌区淘爹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许可证:SC10450022630743,生产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生产日期:2026年3月22日,净含量:500g……)。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一层生产的,且无法提供该地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上述涉案产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6〕66号)。
同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查封的脆皮烤肉(生产日期:2026年3月22日,净含量:200g,抽检数量:3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期间自2026年3月22日至2026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期间告知书》(渝荣昌市监检鉴期〔2026〕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2026年3月24日,报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徐真近进行了现场询问。
2026年4月14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6SJ00598),检验结论:经抽样送检,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并于当日将该检验报告送到给当事人。
本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4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登记成立,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因生产需要,当事人开始装修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一层的场所,准备办理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6年3月7日,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地址上生产了305包脆皮烤肉(200克/包)、211包脆皮烤肉(500克/包),生产日期是2026年3月8日。随即停止生产,并将生产用设施设备拆除后,搬到第一层,也就是原生产地址的楼下。
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一层开始生产脆皮烤肉(250克/包 生产日期:2026年3月20日),生产的12包产品全部用于试制产品送检。3月21日又生产了170包脆皮烤肉(200克/包)、66包脆皮五花肉(500克/包),生产日期是2026年3月22日。
经查,1、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0日的脆皮烤肉(250克)生产了12包,全部寄给重庆能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作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试制产品送检,故货值金额是0元,违法所得是0元。2、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2日的脆皮烤肉(200克/包)生产了170包,除去出厂检验用了4包,通过抖音店铺“重荣”销售了46包,剩余的120包(包括抽检的3包)被本局查封。3、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2日的脆皮五花肉(500克/包)生产了66包,除去出厂检验用了4包,通过抖音店铺“重荣”销售了12包,剩余的50包被本局查封。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购买了20000kg的原材料猪肉花费320000元,故原材料猪肉的单价是8元/斤,1斤猪肉可以制成0.4斤成品,故脆皮烤肉(200克/包)的成本是8元,脆皮五花肉(500克/包)的成本是20元。脆皮烤肉(200克/包)销售单价是19.8元,销售总金额是912.1元,脆皮五花肉(500克/包)销售单价是48元,销售总金额是573元。故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2日的脆皮烤肉、脆皮五花肉的货值金额为19.8×170+66×48=6534元,违法所得为912.1-8×46+573-20×12=87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查封涉案物品的图片、生产成品的原辅料(添加剂)进出库台账、生产投料记录、关键工序控制点记录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 现场检查、查封涉案物品的图片、《财物清单》(渝荣昌市监强制清单(2026)66号)、询问笔录,生产成品的原辅料(添加剂)进出库台账、生产投料记录、关键工序控制点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台账、原材料猪肉的出库(签收)单、转账截图等资料,证明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4. 询问笔录、整改报告、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6SJ00598)等,证明当事人及时整改,尽可能减轻危害的事实。
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罚告〔2026〕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属于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减轻情节
1. 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是2026年3月21日到2026年3月24日,不足10天,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100101项“不足10日”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
2.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群众举报和引起社会舆情,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100101项“无社会影响”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
从轻情节
3.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人身财产轻微损害,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100102项“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轻微损害,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属于从轻情节。
4. 当事人在调查取证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于2026年4月10日提交了产品生产、销售台账等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从轻情节。
一般情节
5. 当事人涉案产品已销售,货值金额是6534元,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编码M00100103项“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7000元。”的规定,属于一般情节。
当事人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当事人无从重情节。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只造成轻微损害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77.1元;
2. 没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6〕66号)查封的117包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2日的脆皮烤肉(200克/包)、50包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22日的脆皮五花肉(500克/包);
3. 处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各网点;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银行:建行中山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