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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18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633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6-00018 |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633号 |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7 |
| [ 成文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兴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63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兴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1NH634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3号4-1
法定代表人:周之红
成立日期:2018年8月13日
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东恩大道3号4-1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当事人原材料室内堆放了三种类型成品,一是火锅川粉,生产商重庆兴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1/06 净含量100g;二是火锅川粉,生产商重庆兴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商重庆粉多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0/24 净含量150g;三是粉条(湿粉条),生产商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1/03,净含量100g。当事人原材料室用于堆放成品,功能间布局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不一致。(2)当事人原材料室内堆放的63063袋成品粉条(湿粉条),外包装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为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11/03,净含量100g,现场经执法人员核实,该粉条(湿粉条)的实际生产商为重庆兴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标签涉嫌虚假。
2025年11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63063袋粉条(湿粉条)产品进行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5〕179号)。2025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11月11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的证据资料。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解除部分被查封的粉条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请解除10袋被查封的粉条(湿粉条),用于产品的检测送样,经报请局领导批准,2025年11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的规定,解除了10袋粉条(湿粉条)的查封状态。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上述被查封的粉条(湿粉条)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粉条(湿粉条)为合格产品。2025年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延长扣押强制措施时间30天。
经查,2025年9月1日和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与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协议》,达成了委托加工关系。为迎接“双十一”,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一批湿粉条,规格为100g,考虑到成本原因,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了63063个印有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等信息的粉条包装袋,用于包装生产的粉条。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开始为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粉条,2025年11月3日生产完成,共计生产了66000袋粉条,其中63063袋粉条使用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的粉条包装袋进行包装,其包装袋上标注以下内容:其包装正面印有“琪馨®粉条包,净含量:100g ,2025/11/03”,背面印有“产品名称:粉条(湿粉条),配料表:木薯淀粉,玉米淀粉、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硫酸氯铵)、执行标准:GB2713、生产许可证号:SC12350022627797,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保质期:10个月、贮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产地:重庆市荣昌区、生产商: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普瑞纳大道、电话:400-805-6553”。上述63063袋粉条(湿粉条)完成生产之后,堆放于当事人原材料室内,其标签内容与当事人的生产厂名等信息不符。
当事人生产的粉条(湿粉条),拟售价0.34元/袋,共计63063袋,货值金额为21441.42元,因上述产品尚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将上述生产出来的粉条(湿粉条)成品堆放于原材料室内,改变了功能间的用途,未向本局提出变更申请,考虑到未超过10个工作日,故该违法事实不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情况。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投料记录、成品进出库台账、《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5〕179号),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3.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订单、商品销售明细表、商品销售汇总表、一件代发商品的销售汇总表,证明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销售粉条,当事人现场发现包装印有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相关信息的粉条为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5-08CP110370),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粉条无质量问题的事实。
5.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罚告〔2025〕675号)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等信息与实际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如下:
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该行为持续不足10日,属于M00100701减轻裁量等级;产品未销售,属于M00100701减轻裁量等级;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属于M00100701减轻裁量等级;无社会影响,属于M00100701减轻裁量等级。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二款“裁量因素归属于同一裁量等级的,按照对应等级进行裁量;”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 没收63053袋粉条(湿粉条);
2. 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