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8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322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8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322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9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5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322号
当事人: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PTRJXW
法定代表人:于正强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转龙社区三社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解放碑”火锅川粉腐败变质。该商品标签显示该商品由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5月28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转龙社区三社的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检验室发现“解放碑”火锅川粉(品名:火锅川粉,产品类型:湿粉条,生产日期: 2025/01/25)3袋。执法人员对上述3袋“解放碑”火锅川粉进行拆封,未见发霉变质。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 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于正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邮寄的疑似腐败变质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包裹内有14袋“解放碑”火锅川粉,委托商:重庆瑞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商: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商厂址: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转龙社区三社,执行标准:GB2713,受委托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50022626639,生产日期:2025年01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150克,其中4袋已拆封,10袋未拆封。已拆封的4袋上述食品均出现 明显发霉变质,未拆封的10袋上述食品中,7袋包装内的粉条有明显霉点。 执法人员依法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5年5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公告》扫描件、《整改报告》 扫描件、当事人2025年2月26日《送(销)货单》、涉案产品《销售合同》扫描件、《情况说明》扫描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与重庆市墨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年,合同期间,当事人按照重庆市墨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订单要求向其提供下列产品:1、产品名称:火锅川粉,规格:100g/袋,数量:以订单为准,单价:0.49元/袋;2、产品名称:火锅川粉,规格:150g/袋,数量:以订单为准,单价:0.73元/袋。
2025年1月25日,当事人按与重庆市墨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生产并入库、出库下列产品:1、100g/袋的“解放碑”火锅川粉109件,每件180袋, 生产批号:250125,销售单价:0.49元/袋;2、150g/袋的“解放碑”火锅 川粉208件,每件150袋,生产批号:250125销售单价:0.73元/袋。重庆市 墨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用于零售,零售价格为9.9元/10袋。 2025年2月26日,因产品出现次品,当事人向重庆市墨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召回并补发150g/袋的“解放碑”火锅川粉100件,每件150袋,并对召回的 “解放碑”火锅川粉进行了销毁处理。2025年5月6日,当事人生产并售出的7袋规格为150g/袋的“解放碑”火锅川粉存在发霉变质,于2025年5月12日受到群众举报。 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
因无法确认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其他“解放碑”火锅川粉是否存在腐败变质,且无法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已拆封的4袋“解放碑”火锅川粉发霉变质出现时间,故本案所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解放碑”火锅川粉7 袋(数量)×0.73元/袋(销售单价)=5.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举报单》、2025年5月28日上午《现场笔录》、2025年5月28日下午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 月25日生产经营的部分“解放碑”火锅川粉存在腐败变质的事实;
三、2025年5月28日上午《现场笔录》、2025年5月28日下午《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投料记录》复印件、出入库记录复印件、涉案产品《销售合同》扫描件、《情况说明》扫描件,证明涉案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并确定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四、《询问笔录》、《召回公告》扫描件、《整改报告》扫描件、当事人2025年2月26日《送(销)货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2025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罚告〔2025〕3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当事人生产经营存在腐败变质的“解放碑”火锅川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如下裁量情节:减轻情节: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群众反映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 M00100501项“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或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 2、本案所涉货值金额为5.11元,产品已销售,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M00100501项“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 3、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共1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M00100501项“不足10日”的规 定,属于减轻情节。 一般情节: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收到部分群众举报,未引起社会舆情,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M00100503项“造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规定,属于一般情节。 当事人无从轻和从重情节。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5.11元)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 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违 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当事人持续时间短;涉案货值金额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11元; 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区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8号、116号附4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