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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1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31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151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313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成文日期 ] 2025-08-13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中尚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313号

当事人:重庆中尚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YQQA0A 

      住所(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昌大道56号5幢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旭东

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昌大道56号的居民小区“棠城美岸”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2262020093824,制造单位: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投入使用时间2020年9月22日,下次检验时间2027年9月11日)应急呼救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通过该电梯的监控视频得知,当事人员工于2025年5月29日9时33分至9时39分对该电梯进行了日常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未对该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进行测试,导致未及时发现该电梯应急呼救系统故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经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当事人当日开展电梯巡查的监控视频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荣昌)市监特令〔2025〕第51号),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修复电梯应急呼救系统,保障电梯应急呼救系统正常使用;2.按要求每日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郭小龙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025年6月1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 ,当事人已修复了电梯应急呼救系统。

本局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未严格开展电梯应急呼救系统巡查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7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是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昌大道56号的居民小区“棠城美岸”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共有14台电梯。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2262020093824)的应急呼救系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通过调查当事人的员工于当日9时33分至9时39分对电梯(设备代码:31105002262020093824)开展了日常巡查并做了巡查记录,记录中未显示该电梯有故障隐患,通过巡查视频发现当事人在巡查过程中未对该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进行测试,未能及时发现该电梯的应急呼救系统故障,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开展电梯日常巡查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笔录》、现场摄像头录像回放视频、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郭小龙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荣昌)市监特令〔2025〕第51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开展电梯日常巡查的事实;

3.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整改报告、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经整改。

2025年7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罚告〔2025〕3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开展电梯日常巡查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未及时发现电梯应急呼救系统故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开展电梯日常巡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持续时间从2025年5月27日至29日,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H00501701项“不足1个月”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至今未收到群众举报和引起社会舆情,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则H00501701项“无社会影响”的规定,属于减轻情节。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6号)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工行上清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局根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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