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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2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腊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2号

当事人:重庆腊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C06F6T81;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

成立日期:2022年09月1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       

2024年12月8日,本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麻辣香肠”,未标注生产厂家及产品营养成分表。2024年12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的重庆腊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举报投诉所涉产品“麻辣香肠”。当事人陈述投诉举报所涉“麻辣香肠”系该公司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上述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地址及营养成分表及虚假标注生产地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和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23日,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 ,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11月6日,主要从事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

本案案涉产品“麻辣香肠”,由盘龙的杨某委托当事人生产,并委托方提供需要的标签内容,当事人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标签内容进行印制,其内容为:“产品名称:麻辣香肠 配料:猪肉、食用盐、白酒、辣椒、猪肠衣、白糖、香辛料、花椒 净含量:500g 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5日 保质期常温储存6个月,冷冻储存更佳 贮存方式:存放阴凉通风干燥处,冷冻更佳 食用方式:温水冲洗,水开后蒸煮35-40分钟 生产许可证号:SC10450015350403 执行标准:GB2730 生产地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拱桥村一队 产地:重庆市荣昌区 ”。当事人生产完成后张贴印制了上述标签于2024年11月29日以3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盘龙的杨某处。

另查明,当事人上述“麻辣香肠”的同批次2024年11月25日生产了380kg销售给盘龙的杨某2.5kg,分为了5包,每包500g,5包上均张贴了投诉举报所涉“麻辣香肠”的标签,剩余的377.5kg,当事人包装为其公司的“黑眼圈麻辣香肠”及标签对外销售。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实际金额为150元,销售了5包,故货值金额为30元/包×5包=150元,违法所得为:30元/包×5包=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2月23日被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情况及身份情况。

2.当事人现场笔录(2024.12.23)、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2025.02.25)、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麻辣香肠”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2025.02.25)、重庆市腊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关键工序控制点记录表、重庆市腊味兄弟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麻辣香肠”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年3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罚告〔2025〕57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标签含有及虚假内容的食品。

本案中,(一)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麻辣香肠”标注有“净含量500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定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识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未标注“生产厂家及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BG 28050-2011)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得的一部分”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麻辣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属于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实际生产地址为“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螺罐村6组”标签标注生产地址为“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拱桥村一队”。当事人虚假标注生产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虚假标注生产地址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实际金额为150元,销售了5包,故货值金额为30元/包×5包=150元,违法所得为:30元/包×5包=150元。

当事人违反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少、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只造成轻微损害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各网点,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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