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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64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5-00064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煮一锅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5〕71

当事人名称:重庆煮一锅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D3CJDE8E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三合村3组333号第二层

经营者:陈敏

202411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三合村3组333号第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成品冷藏库”中堆放有:1.“聚牛户”牌火锅食材300袋,净含量:2.5kg,产地:重庆市巴南区;生产商:重庆佐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天源路10号附1号,销售价格22.5元/袋。2.“战牛哥”牌火锅食材 毛肚50袋,净含量:2.5kg,生产厂家:重庆博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龙兴路6号附1号2,产地:重庆市荣昌区,销售价格22.5元/袋。3.“艳本汇”牌毛肚50袋,净含量:2.5千克,生产商:成都臻品牛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敖平镇红岩子社区会元街187号,产地:四川·成都,出品商:四川海汇臻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二段166号2栋8层814号,销售价格22.4元/袋。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室内发现未使用的上述“艳本汇”牌毛肚包装袋350个、“战牛哥”牌火锅食材 毛肚包装袋50个、“聚牛户”牌火锅食材包装袋300个。当事人上述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20241126,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1027日注册成立了重庆煮一锅食品有限公司,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涨发畜禽副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至今。由陈敏负责日常管理。

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在未与相关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标签上冒用该企业厂名厂址生产了一批毛肚产品,具体如下:1.“聚牛户”牌火锅食材,净含量:2.5kg/袋,产地:重庆市巴南区;生产商:重庆佐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天源路10号附1号。数量:300袋;2.“战牛哥”牌火锅食材 毛肚,净含量:2.5kg/袋,生产厂家:重庆博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龙兴路6号附1号2幢,产地:重庆市荣昌区。数量:50袋;3.“艳本汇”牌毛肚,净含量:2.5kg/袋,生产商:成都臻品牛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敖平镇红岩子社区会元街187号,产地:四川·成都,出品商:四川海汇臻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二段166号2栋8层814号。数量:50袋。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上门查获上述产品时当事人立即停止了生产,执法人员另查获上述待使用的包装袋:“聚牛户”牌火锅食材包装袋300个、“战牛哥”牌火锅食材 毛肚包装袋50个、“艳本汇”牌毛肚包装袋350个。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三种产品进行了扣押强制措施。

2025年1月3日,本局分别向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了解重庆煮一锅食品有限公司是否与其对应辖区的生产企业存在委托生产关系。2025年1月10日,本局收到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称四川海汇臻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仅向成都臻品牛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艳本汇”毛肚等产品,未与重庆煮一锅食品有限公司发生委托关系;2025年1月23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称重庆佐彦食品有限公司未与其他公司或个人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未委托他人生产“聚牛户”牌火锅食材;2025年1月26日,本局收到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称成都臻品牛坊食品有限公司未向其他个人或单位委托生产加工“艳本汇”毛肚等产品;2025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博冉食品有限公司就重庆煮一锅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签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问询笔录。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后准备向外出售,拟出售价格为:“聚牛户”牌火锅食材22.5元/袋、“战牛哥”牌火锅食材拟销售价格22.5元/袋、“艳本汇”牌毛肚拟销售价格22.4元/袋。故本案涉案金额为:300袋*22.5元/袋+50袋*22.5元/袋+50袋*22.4元/袋=8995元。因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强制[2024]186号)、生产投料记录、原辅料进出库记录、成本出库记录、生产工序控制点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检测机构资质、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及其回复函、整改报告等,证明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事实该案的货值金额。

3.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53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罚告20255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当事人生产毛肚等火锅食材时在未与重庆佐彦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博冉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臻品牛坊食品有限公司及四川海汇臻品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协议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将生产商或出品方标注为上述公司,并准备将产品售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虑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货值金额少、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等因素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 没收涉案的火锅食材共计400袋及未使用的包装袋共700个

2. 罚款1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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