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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51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479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11-25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金佳西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479号

当事人:重庆金佳西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4UFK1X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7号9幢

法定代表人:陈杰

2024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7号9幢的重庆金佳西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5002262021102176,登记证编号车11渝BAU0894(21),登记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2: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没有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9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金佳西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14UFK1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7号9幢;法定代表人:陈杰;成立日期:2020年9月11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你单位厂房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代码:51105002262021102176,登记证编号车11渝BAU0894(21),登记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用于日常搬运货物,你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荣昌)市监特令[2024]第127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盖章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证明你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事实。

3.整改报告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2024年11月11日,本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罚告〔2024〕4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责令你单位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对你单位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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