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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227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416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4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荣昌区凤鑫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416号
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凤鑫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32YE6X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清升镇火烧店社区6社
法定代表人:胡兰凤
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荣昌区清升镇火烧店社区9社的重庆市荣昌区凤鑫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打开特种设备在线网站后台查看该单位日管控记录信息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特种设备为两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注册代码:51105002262021030300),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03-01,出厂编号:G5BAB3394;(设备注册代码:51105002262019129091),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12-01,出厂编号:G5AEA3219。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凤鑫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照取证。2024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情况。
经查,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在线网站后台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罚告〔2024〕43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为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对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