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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194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28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8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荣昌区金粟源米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281号
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金粟源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FYUT6G;法定代表人:张玲玲;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竹林村6 组。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竹林村6组的重庆市荣昌区金粟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计量器具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装车间使用的“电子定量秤”(出厂编号:1701042,生产日期:17年7月),未见张贴有检定合格标识,当事人现场也无法出示有效检定合格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8月5日,我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了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3月27日经依法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荣昌区清江镇竹林村6组,主要从事粮食加工。当事人2023年2月27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50022040012),许可生产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
当事人包装车间内用于包装定量的“电子定量秤”(型号:DSC-50、出厂编号:1701042),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但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2024年6月19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2024年7月22日,上述“电子定量秤”取得了《校准证书》(编号:2024072208341)。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校准证书》(编号:2024072208341),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4年8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罚告〔2024〕2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虽未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但应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属于使用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计量器具为1台,持续时间超过30日,但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案发后积极整改,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裁量因素综合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处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角二维码直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