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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4-00159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194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荣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4194

当事人:重庆荣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AWD53D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0022633737

法定代表人:吕衡利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59号第4栋第二层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5日

经营范围:生产、利用互联网和实体店销售:食品;水产品加工;农副产品、鲜肉销售

2024年01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重庆荣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品库内对当事人生产的脆皮烤肉(规格型号:200g/袋;生产日期:2024-03-14)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从《食品安全抽检系统》上收到并下载了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4-03SP031334)。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渝荣市监食生产责改字〔2024〕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5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已查清了案件事实。

经调: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4日生产的脆皮烤肉(规格型号:200g/袋),经检验,其中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脆皮烤肉生产的数量为100袋,以29.8元/袋的价格销售98袋(含抽样14袋),留样2袋,货值金额为[98×29.8]=2920.4元,违法所得也为2920.4元。到我局询问调查时,不合格产品共计召回56袋,其中53袋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自行销毁,实际召回的3袋中企业用于原因分析拆封1袋,被我局扣押2袋,上述56袋产品当事人已做退款处理,本案应当没收的违法所得为[(98-56)×29.8]=1251.6元。

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从市场上召回的不合格2袋脆皮烤肉经本局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经被我局扣押(渝荣昌市监强字〔2024〕90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抽样单复印件、检验报告、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明标的物所属主体等违法事实。

3.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货单、退款记录、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等材料,证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计算的违法事实。

4. 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召回公告以及提交我局的召回报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主动消除危害、积极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46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4〕191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脆皮烤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不足10日;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为2920.4元,不足3000元;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并采取了召回等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措施;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未造成社会影响。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不合格产品脆皮烤肉2袋;

2. 没收违法所得1251.6元;

3.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区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6、118号附4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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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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