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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257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719号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0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5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玲源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719号
当事人:重庆玲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AA8353;
法定代表人:贺华;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双龙大道17号1幢第4层;
成立日期:2019年3月20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2023年9月4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拼多多网站(www.pinduoduo.com)购买由重庆玲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规格:80克/袋),其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为10%,但被举报方在该产品食品标签上实际标注为0%,标签信息为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重庆玲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生产车间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产品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执法人员在留样库留样产品中发现当事人2022年11月5日生产销售的食品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规格:80克/袋),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有“蛋白质含量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0%”等字样,在包装材料库发现未使用的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包装袋两箱,包装袋上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有“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0%”等字样,包装袋上的食品标签内容和2022年11月5日生产销售的食品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一致。
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1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识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2023年9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依法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双龙大道17号1幢第4层,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当事人于2022年生产了规格为80克/袋的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4批次,共计800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批次产品外包装袋其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有“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0%”等字样,当事人提供了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10%。
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对外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内容不规范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开展了自查整改。2023年9月26日提交了整改报告。
根据产品销售记录、生产成本说明和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计算,该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0.7*800=5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信息。
2.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产品照片1张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产品入库单》1份、《销售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4. 整改报告1份、食品召回公告,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作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3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3〕72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外包装袋其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有“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0%”等字样,而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7g/100g,营养素参考值(NRV)10%。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嘿巴实牌“麻辣香锅调味料”其食品营养成分表标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以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和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识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较少,且在发现食品包装袋标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后,及时停用不合格的包装袋和向其下游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七)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 罚款5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