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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199 | [ 发文字号 ]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297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3-10-09 |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荣昌区国星沥青拌合站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297号
当事人:重庆市荣昌区国星沥青拌合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6781666F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者:黄中奎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凤凰村3村
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2日
经营范围:沥青拌合、销售;销售:建材
2023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国星沥青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生产厂家: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设备代码:13001012320150219,产品编号:2015A219,产品型号:YYW-350Y、Q,制造日期:2015年1月23日。检查时该锅炉未使用,现场了解该锅炉长期在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锅炉的检验合格报告、注册登记等资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现场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荣昌市监特令〔2023〕第36号)。
2023年6月7日和6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国星沥青拌合站投资人黄中奎到万灵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形成了《询问笔录》两份;提交了重庆市荣昌区国星沥青拌合站《营业执照》、黄中奎身份证、王亮的特种设备(锅炉)操作资质、该站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的生产记录等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向黄中奎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锅炉安装合同》复印件,当事人正在整改。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开始一直在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锅炉用于生产沥青混凝土,操作人员有相关资质,未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黄中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荣昌市监特令〔2023〕第36号)、当事人提交的生产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属实。
3.《锅炉安装合同》,证明当事人正在整改。
2023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3〕30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入锅炉后,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宣贯法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轻微,当事人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疫情后经济的实际情况,从帮助企业发展、以教育为主的角度出发,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