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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122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10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日期 ] 2023-06-05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105号

当事人: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PTRJXW;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转龙社区三社;

法定代表人:于正强

2023年3月30日、31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原烹”酸辣粉、“原烹”火锅川粉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6930588100400、6930588100004。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禾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场所内生产的“乱劈才”粉条、“薯老二”酸辣粉、“薯老二”火锅川粉、“薯老二”酸辣粉、“原烹”火锅粉、“原烹”火锅汤粉、“原烹”麻辣烫粉、“原烹”火锅川粉、“原烹”酸辣粉,产品外包装袋标示商品条码分别为:6930588100653、6930588100066、6930588100356、6930588100486、6930588100608、6930588100370、6930588100431、6930588100004、6930588100400。经执法人员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上述9款商品条码,已于2018年10月22日注销。经核实,上述9款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305881,该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给重庆市荣昌区光亮粉条厂(普通合伙),该厂商识别代码已于2018年10月22日注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上述9款涉案产品外包装实物、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于正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于正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的“乱劈才”粉条、“薯老二”酸辣粉、“薯老二”火锅川粉、“薯老二”酸辣粉、“原烹”火锅粉、“原烹”火锅汤粉、“原烹”麻辣烫粉、“原烹”火锅川粉、“原烹”酸辣粉等产品包装袋上将产品的商品条码分别标示为:6930588100653、6930588100066、6930588100356、6930588100486、6930588100608、6930588100370、6930588100431、6930588100004、6930588100400。经核实,上述9款商品条码已于2018年10月22日注销。上述9款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305881,该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给重庆市荣昌区光亮粉条厂(普通合伙),并已于2018年10月22日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于正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9款涉案产品外包装实物、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截图、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的事实;

三、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关于商品条码6930588100400的情况报告,证明厂商识别代码为69305881已于2018年10月22日注销的事实。

2023年5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告字2023〕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厂商识别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当事人使用已注销商品条码,不符合《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项“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区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8号、116号附4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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