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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101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71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71

当事人: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61CA1P2N;

法定代表人:蒋坤乾;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创业园双龙大道2号1栋;

成立日期:20210128日;

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货物进出口等。

2022年10月28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辖区内阜新市海州区时利和果蔬生鲜超市经营的蒙和优创火锅川粉(生产者名称: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了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FT202233170),报告显示,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202210月4日生产的蒙和优创火锅川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2022126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322下午,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创业园双龙大道2号1栋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货物进出口

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投入原辅料木薯淀粉、玉米淀粉、红薯淀粉、食用盐和脱氢乙酸钠、硫酸铝铵等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10月4日完成出厂检验并入库得到规格为240g*50蒙和优创火锅川粉10件,共120kg202210月6日该批次120kg蒙和优创火锅川粉全部出库送货到辽宁省阜新市,销售价格为70元/件,金额700元。

2022年10月28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新市海州区时利和果蔬生鲜超市经营的蒙和优创火锅川粉(生产者名称: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了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GFT202233170),报告显示,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202210月4日生产的蒙和优创火锅川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胡世彬、奉泽洪依法对当事人重庆禾星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被抽样的同批次火锅川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渝荣昌市监荣隆责改字[2022]第28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当事人接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表示对对检验结论异议,不申请复检。随后外张贴了对所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蒙和优创火锅川粉的召回告示,对前期销售的蒙和优创火锅川粉开展召回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并开展整改工作。经查,这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新员工因为经验不足未严格按照公司要求投入了比正常使用量略多的添加剂硫酸铝铵所致。因该批次产品产量小且属于快速消费品,未收到有召回的产品。

根据产品生产投料记录、成品入库单、送货单和对当事人开展的询问笔录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70/火锅川粉销售单价)x10件生产销售数量=700当事人违法所得额:70/火锅川粉销售单价)x10件生产销售数量=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的事实。

2.《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机构资质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生产投料记录、成品入库单、送货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送货单,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4.食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希望消除影响的事实。

20234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3)20),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生产的人2022年10月4日生产蒙和优创火锅川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当街89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开户银行: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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