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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79345/2023-00065 [ 发文字号 ]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 3号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重庆儒华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3〕3号

当事人:重庆儒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7W185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儒华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转龙社区2组11号

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食品

2022年10月4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固安县壹捞火锅店销售的重庆儒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红薯粉(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10月27日,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DNSPJD22B10194),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工红薯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2022年11月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以1.2元/袋的价格,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壹捞火锅店定制了100袋(200g/袋)手工红薯粉,用于该火锅店销售。2022年10月4日,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固安县壹捞火锅店销售的重庆儒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红薯粉(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10月27日,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DNSPJD22B10194),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该批次不合格手工红薯粉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2022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成品库未见同批次的手工红薯粉。

本案所涉食品货值金额为100袋(生产数量)×1.2元/袋(销售单价)=12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检验报告》NO:DNSPJD22B10194),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手工红薯粉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手工红薯粉生产数量、生产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并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渝荣昌市监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有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手工红薯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构成了生产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涉案财物较少(120元),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第七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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